海運事業(yè)的投資人們在投入巨額資金的同時,不得不面臨各種天災、復雜的國際法律和商務關系帶來的風險。有些風險并不在傳統(tǒng)的船舶險和保賠險的保障之中,處理不好,當事船舶和船東權益會受到嚴重危害。諾亞天澤保險經(jīng)紀從眾多的案例中總結了這些保險不保的風險,希望對船東有所警示。
一、 無單放貨
相信許多船東朋友在實務中都遇到過無單放貨的情況。有人覺得其他船東也是這么做的,或者以前這么做的,也沒出什么事,就輕視了它的風險和后果。
最近幾年,發(fā)生過不少船舶因為無單放貨被提單持有人扣船索賠,船東被迫付出巨大代價才得以脫身,而這些損失沒有保險補償,發(fā)生的律師費也需要自負,無單放貨時租家出具的一紙空洞擔保也不能得到執(zhí)行。
根據(jù)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公約和各國法律,船東對船員的賠償責任享受不到海事賠償責任限制。 如果當事船舶P&I險下的船員責任保險金額不足,則會給船東帶來沉重的負擔,船舶本身或船殼險項下的權益隨之會受到威脅。
船舶出租營運時,有時會處在一條租約鏈上,這個鏈條上的某方,可能在貨物買賣中是貿(mào)易中間商,同時又充當租船人的角色。他們以FOB條件買進貨物,然后去租船,投保,再以CIF價格賣出。此種情況下中間商可能會從船東那里直接租入船舶,也有可能從二船東(Disponent Owners)那里轉(zhuǎn)租入船舶。中間商在貨物的買賣中或使用開立背對背信用證方式,或要求最終的買家開立可以轉(zhuǎn)讓的信用證(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)方式對其上家/原始賣方付款。中間商去最終買方的議付銀行議付單證時,手中有自己開立的發(fā)票和買到的保險單,但是最重要的單據(jù),即船長簽發(fā)的,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(Documents of Title)卻不方便使用。原因是提單中有原始發(fā)貨人的名稱,而中間商不想使最終買方看到這一信息,知曉了真正的賣方,將來會撇開中間商去和發(fā)貨人進行直接交易。
于是,中間商就萌發(fā)了請求船東另換一套提單的要求。按理說船東沒有義務答應,因為這會陡增風險。但是中間商早就為此做了籌謀,他們會在租約中放入一個條款說租家有權利提出換單要求,而船東不可以無理拒絕
五、 違反國際制裁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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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(nèi)海運路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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